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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主页 > 行业规范 > 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
  ( 2007-03-14 11:03:18 )
 

一、 申领方式:


    各直属售票处、合办售票处及机场柜台将现有打印电子客票电子客票行程单配置的OFFICE号报给当地营业部财务,营业部财务根据OFFICE号信息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票证管理系统”中为该OFFICE号分配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号范围后予以发放。
BSP电子客票报销凭证由BSP代理人自行向国际航协BSP办公室申领。


二、 打印方式:


    《电子客票行程单》为单联机打采用eterm3插件方式,打印插件可到http://www.eterm.com.cn上下载,必需使用eterm3或以上版本,行程单的打印暂不支持在哑终端平台上的操作。具体操作见插件中附录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打印手册》,如遇技术上的问题,请咨询电子商务中心(0871-8098576)解决。


三、 机场值机:


    电子客票旅客凭订票及购票时出示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在值机柜台可直接办理乘机手续。如遇到个别机场不接收电子客票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值机,请将第十章附录十一中民航总局的文件《关于简化使用电子客票旅客安检验证手续的通知》打印出来提交给当地机场相关部门。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使用


1、《电子客票行程单》实行一票对一证的制度,即一张电子客票对应一张电子客票行程单。


2、各销售单位必须依据电子客票旅客信息进行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得虚假打印或将《电子客票行程单》挪为他用。


3、旅客发生退票或客票升舱变更导致票面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要将原《电子客票行程单》退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4、《电子客票行程单》作废:《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作废比例不得超过一次所领取数量的7%,作废数量超过7%的部分,按照10元/张的标准收取费用并上交作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


5、《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按100元/张的标准收取费用。


五、严禁以下情况发生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内容与实际客票信息不符


1、航段不一致: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出的航段与实际的订座航段做比较,如有发现不一致取较高价的航段为准,处以票面全价2倍的罚款;


2、高开票面价,与实收价不符,如有发现处以该航段票面全价2倍的罚款;


3、各电子柜台不得虚假打印、倒卖《电子客票行程单》,否则由此引起的客户投诉、工商税务、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将由当事人或其所属单位承担,同时祥鹏航将按《电子客票行程单》票面价的10倍价格予以处罚。


(二)除指定的出港机场电子客票职能柜台可根据情况适量用祥鹏《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BSP电子客票外,其他销售单位不得使用祥鹏《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BSP、或其他航空公司电子客票,否则每张处以10元罚款。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补充规定:


1、《电子客票行程单》采取发票式管理,实行一票对一证的制度,即一张电子客票对应一张《电子客票行程单》,不可重复打印,遗失不补,如遇到错打误打现象,需要将错打报销凭证作废,重新打印一张,相应的报销凭证号不可再用。


2、客票全部航段使用后超过7天则不能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果该客票未使用,则在一年有效期内可以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


3、客票升舱变更导致票面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要将原《电子客票行程单》退回,方能按电子客票升舱流程办理相关业务;若未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只须打印电子客票历史记录(打印指令:DETR:TN/859票号,F)并上交,并按电子客票升舱流程办理相关业务,无须再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


4、电子客票退票时《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处理规定


(1)客票中所有航段均未使用


如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须回收《电子客票行程单》,并由当地营业部财务统一收集上交至计划财务部收入结算分部,未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只须打印电子客票历史记录(打印指令:DETR:TN/859票号,F)并上交,无须再打印 《电子客票行程单》


(2)客票部分航段已使用(包括:联程客票部分航段已使用,及直达航班不正常航班备降后由经停地到目的地的退票),如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则无需收回,直接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备注意见:包括申退航段、申退金额、申退时间,加盖销售单位票务专用章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退回给旅客,方可办理退票手续。未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只须打印电子客票历史记录并上交,无须再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


5、特殊情况下,如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但旅客在办理退票及升舱时无法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由旅客提供书面申明,保证不会将已填开《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或其他用途,否则发生工商税务、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将由旅客本人承但全部责任。书面申明必须清晰、准确,并经旅客本人签字后,售票处方可按电子客票退票及升舱流程操作。售票单位留存旅客书面申明备查,保留期为一年。


6、各营业部直属售票处、代理人销售的异地出港的终端或网站电子客票(包括本票电子客票及BSP电子客票),只要未打印过《电子客票行程单》,出港营业部直属售票处及机场电子客票职能柜台均有义务为旅客出具《电子客票行程单》。


BSP代理人销售我司电子客票时有义务为旅客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因异地销售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请旅客到营业部直属售票处及机场电子客票职能柜台打印。


7、我司将自行对BSP代理人发放祥鹏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用于打印通过我司网站销售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须在打印插件中将信息系统单号参数设置为我司分配的行程单号)。


8、由我司自行发放给BSP代理人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作废比例不得超过一次所领取数量的7%,作废数量超过7%的部分,按照10元/张的标准收取费用并将作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交当地营业部,统一上交结算中心。


9、其余关于《电子客票行程单》操作规定未尽事宜,仍按8LGN2006-023关于启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凭证)》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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