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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销售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旅客(VIP)及特殊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的运输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业务规范要求重申如下:
1、未经厦航特别授权的代理机构,不得销售重要旅客及特殊旅客客票。
2、经厦航特别授权的代理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厦航有关规定,尤其在办理重要旅客业务时,务必严格按照厦航的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及有关规定中对销售重要旅客客票的要求办理,并及时将信息通报厦航。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操作或未经特别授权而销售重要旅客及特殊旅客客票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将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治责任,厦航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追究其责任。
请各销售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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