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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 2008-07-22 15:34:4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09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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