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天游
ET主页
电子客票资讯
电子客票一点通
行业规范
政策法规
相关下载
培训园地
 ET主页 > 政策法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 2007-04-29 16:42:41 )
 

    民航总局第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中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器械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发实施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所列出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戴、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六)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版权所有: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 客服电话:400-815-8888 客服传真:010-84099688
 数据所有: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邮件:et-service@travelsky.com 京ICP证06014661号